山東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山東省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加強工會組織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是指工會組織用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工會活動、支持工會工作的各項經費。
第三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山東省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按照預算和開支范圍,規(guī)范開支,嚴格控制開支范圍,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由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五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的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企業(yè)工會組織提供贊助;
(三)政府撥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用于工會組織舉辦的活動和會員參加的工會活動;
(二)用于工會組織收到的贊助款;
(三)用于工會組織辦公經費和印刷費;
(四)用于工會組織其他開支。
第七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預算和開支范圍,嚴格控制開支范圍,不得超預算開支,不得亂開支,不得浪費。
第三章 經費審批
第八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的使用必須由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審批。
第九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的開支必須由工會組織或者工會經費委員會進行審批,經費開支審批結果應當由工會組織或者工會經費委員會公布。
第十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的開支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不得由領導者個人隨意決定開支。
第十一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的開支必須由工會組織或者工會經費委員會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由工會組織或者工會經費委員會公布。
第四章 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定期檢查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四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五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山東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認真履行職責,不得違反經費使用規(guī)定。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山東省工會經費,不得虛報、冒領山東省工會經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挪用山東省工會經費的,由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處理,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虛報、冒領山東省工會經費的,由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處理,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九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違反山東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由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處理,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違反山東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由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處理,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一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定期檢查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三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定期檢查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五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六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七章 結論
第七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管理應當嚴格規(guī)范,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九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二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三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四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五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第十六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山東省工會經費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建立經費使用檔案,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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